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市直司法行政系统法律职业人才不足问题,现就鼓励和支持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初次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鉴于目前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比较少,直接影响到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此,我们要站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的高度,立足本系统法律职业岗位需求,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明确建设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把推动在编在岗人员、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推进法治延安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持之以恒,务求实效。
二、完善激励措施,激发参考热情
各单位、各科室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鼓励支持工作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45岁以下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要应考尽考。
(一)营造参考氛围。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大考试宣传引导,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年轻人踊跃报考、备考,大力营造市直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学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二)做实考试保障。各单位各科室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助考模式、拓宽助考渠道,切实调动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学法学、考法考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平台,为备考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学习场地,邀请专家或由本单位已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授课等方式鼓励保障备考。在考前冲刺阶段,根据工作实际,为备考人员提供 2—3 周左右的学习时间。
(三)提升参考动力。各单位各科室可以采取对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人员奖励措施,强化鼓励激励参考导向。在招录、选调、遴选、调整等干部调配和人员聘用工作中,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给予适当倾斜,不断优化法律职业人员正向流动。在个人年度考核时,同等条件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优先考虑评为优秀等次、记功。对符合干部选任工作条件的干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优先晋升任用。
(四)安排适当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资格的机关人员安排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裁决等工作,优先安排从事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立法、其他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鼓励其积极申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职业人才效能。对取得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支持其申请从事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科室要将发挥法律职业人才专业效能、鼓励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专业人才使用、助考方案,明确具体举措,结合业务工作需求,通过多种形式激发干部职工参考备考积极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增强学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法律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着力为法治延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贡献司法行政力量。